检察院未
批捕但需继续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两个月。若案件复杂,
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按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在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