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通常情形下,应在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请求
批准逮捕的申请;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相应延长至四天。
对于流窜犯或
犯罪次数较多以及有团伙性质的重大嫌疑人,其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便须就此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
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获得通知后尽快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应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告知检察机关。
对于需要进行进一步侦查活动且符合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条件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是
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