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展开
刑事诉讼所必需的
证据数量并没有严格的限定或规律可循,而更应当从多个角度结合各种类型的证据来构造出完整连贯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实
犯罪事实的真实性。
其中,常见的关键性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
物证,例如赌具、赌资等实物证据;其次是
书证,如账本、交易记录等书面材料;再次是
证人证言,例如参赌人员、赌场工作人员的陈述;此外还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最后则是电子数据,例如
网络赌博的相关记录等等。
通常而言,至少需要具备能够初步证明存在开设赌场行为的相关证据,例如有明确的开设赌场场所、有组织的赌博活动、一定数额的赌资等。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实际状况,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和深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