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设赌场」罪行中
情节严重情况的判定,并非仅仅依赖于参与人数的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视为情节严重:赌场经营者从赌局抽取的盈利总额达到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开设赌场期间内,所涉及的赌资金额累计高达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参与赌博的人员总数超过了一百二十人的;通过建立赌博网站,并向他人提供场地,使得他人得以组织进行赌博活动,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
违法所得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红的,其违法所得金额也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徕下级
代理人,后者又接受投注,并且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吸引未满法定成年年龄者参与
网络赌博的等等。
然而具体认定结果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
犯罪事实、
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