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案件自正式
立案之后,其侦查和
羁押期限的总计长度不应超过两个月之久。
然而,若案件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且该
期限届满时仍然无法终结调查工作,则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将侦查
羁押期适当延长至一个月。
此外,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经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同样可以将原有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两个月:(1)
犯罪地点位于交通极其不便利的偏远地区,经历重大复杂的案件;(2)涉案人员数量众多且涉嫌构成严
重犯罪的集团案件;(3)跨区域作案并涉及重大复杂因素的案件;(4)涉案行为类型广泛且难以获取
证据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有必要,针对可能被判以十年及以上
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已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六个月期满后,若尚不能完成侦查任务,可以再次向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两个月的申请,获得批准或做出决定后即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