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得以建立的首要前提是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合法并且有效,即要求
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并具有法律保护,且该项债权已经具备了完全的履行能力并且对应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其次,债务人必须表现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有足够的主动性并能够及时行使相关权力时,仍选择暂缓或不积极主动地运用这个权力。
此外,还需要证实债务人的这种消极行为确实干扰到了债权人通过正常手段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和机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特定权益,例如那些基于亲情、友情或者家庭义务等特殊原因而衍生出来的请求权,这些往往不被允许代为行使。
因此,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得到全面满足之后,债权人才有权按照法定标准,代过行使债务人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