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査
起诉的过程中,其
办案期限需依照实际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根据一般的规定,检察院普遍会在接手公安机关向其移交的起诉案件之后,于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定夺;然而若遇到极端繁琐或者复杂的事例,则有可能将延期15天进行审理。
而针对那些对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符合快速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嫌犯,检察院往往会要求在受案后的十天之内就应当做出审判决定;如若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短短的一年界限,则相应的审判期可适当延长至15天。
此外,对需要进行补充调査之案件,检察院也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补充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调查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至于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所受理的案件,若涉及到
管辖权变更,那么自变更后的检察院收到相关案件之日起,才开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