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代位追索权之
诉讼时效,应依循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有关普通
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状态下为法定的三年期限。
该诉效计算始于债权人明确知悉或应该注意到自身所享有的权利遭受到实际损害且相应的义务人已经出现之日。
然而,在确定
代理债权人权益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需要全面考虑主债与次债的履行状况这两个重要因素。
倘若债权人对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已经到期,则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明了或应该明了其
代位权可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总而言之,针对特定个案,仍需依靠相关
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准确评估,以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及其涵盖时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