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债权人有资格针对特定情况下的
债务人债权进行
代理行使:首先,当债务人未能及时地行使自己所拥有的到期债项,并由此导致债权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时。
此处提及的“怠于行使”具体含义为,债务人未能采取
诉讼或
仲裁这两种法定方法,依法向次债务人讨回其作为债权人所享有且包含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
债务。
其次,若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其个人所有的。
此类非专属性的债权范畴包括,由
抚养、抚养、
赡养、
继承等身份关系衍生而来的支付请求权;以及劳动薪酬、
退休金、
养老金、社会福利津贴、安置费用、人身寿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公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权利等。
总而言之,依据司法实践,
代位权的行使致力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类债权得以有效履行,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