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代位权诉讼并不会受到
仲裁条款的严格拘束。
代位权是在
债务人为致使其对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处于
逾期未决的状态而损害到
债权人的权益时,债权人得以以自身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代为实现债务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向第三方所主张的权利。
众所周知,仲裁条款仅仅针对
合同当事人才具有
法律效力。
在创立代位权诉讼之际,债权人并非原始合同的签订主体,其所实施的代位权也并非直接源于原有合同内关于仲裁事项的明文约定。
然而,若此时代位权的行使与其所依据的原始合同中所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存在密切的关联,并且有关仲裁条款已被明确地确立,同时其有效性亦得到了法律的认可,那么在特定的情形下,这可能会对代位权诉讼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总的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代位权诉讼并不受仲裁条款的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