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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为了使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得以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项基本前提条件:首先,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且已经到期的。此项规定意在强调债权与债务关系明确、稳定,并且已到了应当履行偿还义务的时间节点。其次,债务人有义务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但事实却是呈现出怠于履行的消极状态,也就是说,债务人并未采取任何法律手段例如提起诉讼或仲裁来向其相应的债务人主张应有的权益。再次,由于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权力,已经对债权人实现其应有债权构成了实质性的干扰和阻碍。最后,需要注意到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而是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特定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法定权利。综上所述,只有当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充分满足时,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才能够依法成立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新修订: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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