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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以谁的名义为准

代位求偿权通常情况下是由债权人一方派代表来行使。代位求偿权概念源于债务权法规制度,即当债务人未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或行使其对于外部债权人(亦称为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本方利益时,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他们原本应有的对该债权人的追索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主张代位求偿权利必须严格遵循适格性原则,例如要求债权必须具有合法定性,以及债务人确实未能充分行使其实施已到履行期限或者即将到履行期限的各项债权等条件,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确保此事对债权人本身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值得留意的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畴将严格受限于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额度;而且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所涉有关必要的费用支出,均应由债务人一方承担相关的财务责任。
最新修订: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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