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警方在缺乏确凿
证据的前提下对个人进行了
拘留,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其
拘留期限将不会超过 37 个自然日。其中,针对普通性质的
行政案件的拘留
处罚,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倘若两种处罚相结合执行,则总计拘留时长不可超过 20 日。而当涉及到严重的
刑事案件时,现行法律规定,拘留期限自然延长为 3 日,一旦情节较为恶劣或是情有可原等情况出现,拘留期亦可延长至 1 至 4 日不等。更为特别的是,对于那些长时间游走作恶、反复犯下相同罪行以及成群结队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延长至 30 日进行再审审核,应该说是合乎职业道德和
法规精神的做法。至于检察机关方面,他们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书面材料后的 7 日内采取行动,并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坚决决策。总体来说,如果警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拘留行为,那么就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在最短的时间内立即释放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