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禁期的计算方法:通常情况下,以每日为一个周期进行计算。具体来说,是从决定实施监禁的当日起至次日为止来计算一日。举个例子,假设某位人员于公元1960年5月28日上午10点被正式确定加入监禁,那么在这一天就应当作为他被关押的初始日期,直至1960年6月3日,也就是第七天结束这段临时性的拘禁生活。在此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当监禁期即将期满的那一天恰恰是处于节假日阶段的话,那么我们必须将这个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该期限的截止日期。此外,若在关押过程中,该被拘禁者被发现存在其它
犯罪行为,或者说其行为满足了
逮捕的条件,这样一来,他的监禁期限极有可能会发生相应地变动。同样,若罪犯对此项监禁决策持有异议,他们有法定权利可向
司法部门提出申请,以便对该决策进行行政复查或者启动
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