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金额之问题,其通常涉及诸多领域。首先,
行为人实际上所吸收的所有资金总额应被视为主要指标。该资金总额,除包含投资者直接投入的本金之外,还应囊括其他所有从投资者手中所得的款项。其次,进行计算时,前期支付的利息通常并不纳入
犯罪数额的范畴,然而,这些利息可作为
量刑情节酌情加以考量。如若在此类案件发生之时或之后,行为人已有款项归还给受害者,那么此类归还的金额便会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得到扣除。而针对重复投资的部分,通常采取累计计算法,但是若在案发之前已经取得的利息、分红以及其他形式的回报被用于折抵本金的话,则不会被累计在内。在最后的认定过程中,需要对众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例如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以及其在整个流程中的流转状况等等。同时,还需借助各种相关的
书证、
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多方面
证据,以便能够更加精准地核实认定结果。总的说来,关于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认定,是一项较为复杂且深入的法律判断过程,必须依据每个具体事例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