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中确立了
离婚子女抚育费应支付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为止的原则。
然而,当子女已达到 16 周岁且不满 18 周岁时,只要他们的劳动收入成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准的话,那么父母便可以适当停止向子女提供抚育费。
至于 18 周岁以上的孩子们,假如他们尚未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例如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阶段的学历教育,或者因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话,那么身为父母仍然负有继续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抚育费之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关于抚育费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问题,可由
离婚双方先行进行深入友好的磋商达成共识;若经多次努力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最终将由
司法机关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做出判断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