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事实
抚养”并非法定
变更监护权的直接依据,这一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在决定是否变更监护权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
一般而言,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境,例如身患重疾或存在虐待行为等; 又或者其履行抚养责任的能力出现了明显的下降,无法继续承担起子女的抚养责任; 另外,当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后者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时,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变更监护权的充足理由。
在时间上,并未有明文规定明确指出经过多少实际抚养期后,就必须进行
抚养权的变更。
但是,从大的原则来讲,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审慎评估抚养关系究竟是否真的需要进行变更,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以及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