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伤残等级鉴定的
起始时间规定大致如下:一般来说,应该在原发性损伤及其相应并发症经过彻底治疗或者临床疗效达到稳定状态之后才开始进行鉴定工作。
例如,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评判标准的事例,多数情况是在损伤发生后90天内进行鉴定;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首次损伤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得到处理后就给出鉴定意见,只不过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给予明确的说明。
至于颅脑损伤所导致的智力缺陷或精神障碍等问题,其鉴定时间则通常会安排在受伤后的第六个月进行。
然而,具体的鉴定时间仍需根据患者的实际伤势状况、治疗进展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鉴定机构的具体要求来综合考虑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