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其判断标准往往受制于诸多具体因素。
根据普遍性的做法来看,倘若进行伤情鉴定系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范围内所为,那么这部分
鉴定费用将由公安机关承担。
然而,若是由相关
当事人自主选择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话,其费用原则上应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假设后期涉及到
诉讼程序,明确责任归属后,鉴定结论对权利主张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话,此时鉴定费用很可能将在
败诉方承担。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约定了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那么便应当按照约定予以执行。
总的来说,具体的承担方式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责任的划分以及双方的约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