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
人身损害程度
鉴定费的承担依据具体事例情况而定。
若该鉴定系由公安机关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而发起,则相应的费用应由公安机关负担。
然而,在民事法律程序中,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倘若受害者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人身损害程度鉴定,往往需要申请人预先支付此项费用。
最后,此费用是否应由
败诉方承担,将取决于案件的审判结果。
但是,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或者
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关于人身损害程度鉴定费的承担方式,那么就应当依照约定来执行。
总的来说,人身损害程度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需要全面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双方的约定以及审判结果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