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情况。
其中,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形涵盖了以下几点:当权利人通过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
民法院提出控告或者
报案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时;或者是权利人向
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还有就是权利人向诸如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处理相关
民事纠纷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要求。
至于时效中止的特殊情形,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里,由于
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力的话;其次,若出现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或者是受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约束的人士缺乏
法定代理人支持,又或者是在法定代理人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
代理权的情况下;再者,假如
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
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最后,假如权利人处于被义务人或者他人控制的状态而无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
这些特殊情形都可能导致
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等到阻碍因素消除之后,时效才能重新展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