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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人写谁名字

关于抚养费强制执行的申请人问题,依据现有法规规定,通常应当由直接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作为申请人提起诉讼,即以子女的实际监护人为名义进行申请。
在法律程序中,直接抚养方作为子女权益的代表者,享有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未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的权利。
这一做法的基础在于抚养义务的法定性质以及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必须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材料,例如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所明确规定的抚养费支付责任,以及对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强制执行申请的成功率。
最新修订: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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