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章制度,对于借贷双方并未就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的借据,其
保证期间应当从
债权人向
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而针对一般
保证的情形,若保
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并未对保证期间作出具体约定,那么该保证期间将被视为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的六个月。
至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同样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债权人则享有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连续的六个月内,随时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务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会导致保证人得以免除其所负有的保证责任。
对此,我们建议您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在关键时刻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