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司法
法规,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判定,主要基于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
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若银行卡持有人
逾期欠款,金额超过了
信用卡卡主与发卡机构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最长期限,且在经过发卡行连续两次通过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
催收后,仍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欠款,超过三个月的,一般来说可视为恶意透支。
其次,如果
当事人清楚自己并无经济实力去承担该笔款项的,却还是强行选择大额透支,导致最终
无力偿还;或者是在透支之后,故意将透支的资金用于挥霍,使得欠款无法追回;甚至是在透支之后,选择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以及在透支成功后,抽逃、转移资金,隐藏
个人财产,逃避
债务的偿还;或者是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其金额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当恶意透支的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五十万元时,则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若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五百万元时,则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而当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时,才会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