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民事性质的争端问题,在无法提交至法院的前提下,我们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针对性极强且行之有效的处理途径:
首先是通过积极的协商方式进行处理,这需要双方
当事人相互尊重、以友善和善意为基础,通过开放式对话的方式自主达成和解协议。
这种方法不仅富有弹性而且效率极高,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维系并改善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
其次是借助于调解中心的力量进行事务调停,这个过程中可以委托权威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相关业务专家协助参与,例如公共调解委员会等,他们将遵循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德良俗,致力于推动双方达成共识性的调解协议;再者就是采用
仲裁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在
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的话,那么他们就可以向预先约定好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裁定具有权威性及
法律效力,裁决结果一经作出即刻生效并且具有
强制执行力。
较为重要的是,无论选择哪种处理手段,都必须针对具体的冲突事件及双方的意愿特点进行综合考量,这样才能达到妥善顺利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各种处理路径都具备各自的特色和适用领域,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去筛选最适合的途径,从而取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