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起诉之后,
诉讼费用的缴纳时限大部分是由法院统一规定并进行监督。
总的来说,原告在接到人
民法院下达的交纳诉讼费用的正式通知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有7个自然日的期限来支付案件的受理费用。
如若在此期限内没有按时交纳费用,并且也没有通过提交缓交申请、或者减交申请、甚至免交申请以争取宽限的,将会按照自动
撤诉处理事务。
然而,在一些对案件实际情况特别的情况下,比如说申请司法救助并取得批准的相关人士,他们可能会得到诉讼费用的减免待遇,此时他们需要缴纳费用的时间就会与正常流程的有所区别。
再者,对于返诉案件,应由提起反诉的相关
当事人从他们提起反诉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同样有7个自然日的期限来支付受理费用。
总的来说,交纳费用的具体时限还需根据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正式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