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
侵权诉讼领域内,关于
举证责任的适用条件,我们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核心环节:
首先,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成为首选策略。
这种原则的内涵在于,不论
侵权方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他们的行为最终导致了
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针对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我们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处理。
这意味着,侵权方需要承担起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的重担。
尽管如此,受害方依然有责任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损害事实的确切存在。
再次,如果涉及到多个污染源共同对损害结果产生影响,而又无法准确地确定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时,则由所有的污染者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要求的时候,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总的来说,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保障双方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