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实践中,关于申请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以及请求改变
抚养关系的事宜,通常可以在同一个
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
其中,申请支付
抚养费用是基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抚养责任;而请求改变抚养关系,则需要审慎评估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例如有关抚养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存在不良行为等,这些因素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将这两种
诉讼请求合并处理,无疑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便捷性,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减少
当事人的时间消耗。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法院将会对这两项诉讼请求分别进行事实与
证据方面的严格审查。
因此,在
诉讼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能够证明对方抚养方式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或者自身具备更为优越的抚养条件的证据等等。
总而言之,虽然将这两种诉讼请求合并处理具有可行性,但是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