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中,法院通常会选择实施一整套繁复的程序步骤。
首先,次序性的工作便是对
传票进行重复送达,其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邮寄、留置送达等手段。
倘若以上方法再度未能达成送达效果,那么院方可能便会无奈地采用公告送达这一最后手段。
若公告送达落定至法定日期之后,被告依旧未曾现身法庭,此时法院便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起缺席审判以及相应的判决。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时的
缺席判决并非意味着原告就能够必然
胜诉,法院依然会依据原告提交的所有
证据及事实进行严谨审慎的斟酌判断。
关于原告方面,务必要竭尽全力提供充分且确凿无疑的证据以支撑自身的主张,因为在被告未出席的情境之下,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度将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