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销
犯罪的审判过程中,我们的确需要明确区分出
主犯与
从犯,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
所谓主犯,即是在整个传销
犯罪活动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是那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在传销活动中扮演着策划者、指挥者等关键角色。
而从犯,则是指在
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人员,例如,在传销组织中仅仅从事一般的辅助性工作,其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在对主从犯进行具体认定时,我们将全面且深入地分析包括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地位、实际所起的作用、参与其中的程度以及
违法所得等多项因素,并作出综合判断。
对于主犯,我们应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
犯罪行为,依法予以相应的
刑事惩罚;至于从犯,我们应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