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业务的运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债务问题,依照如下一般性原则进行处理与承担:第一条,根据传统和法律规定,
合伙人必须对整个合伙业务所产生的任何性质
债务,负有不可分割的
无限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
债权人可以毋庸置疑地向任一合伙人提出全面履行债务的要求,而该合伙人也必须无条件地对所有此类债务负起偿还责任;待债务悉数得到偿还之后,他还有权根据
合伙协议,向其余合伙人追索其应尽的份额。
然而,倘若在相关合伙协议中有对债务负担比例做出专门规定者,则应遵照契约条款执行。
但是请注意,此等约定仅对合伙人本身具备约束力,无法抵抗来自外部债权人的
追讨与请求。
在合伙关系
存续期间发生
财务危机,导致企业财产抵偿债务尚且不足的情况下,各合伙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以各自的个人资产作为补充,确保债务得以全额清偿。
此外需注意的是,新加入合伙业务的成员对加入之前所形成的债务同样应当负责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退出合伙关系之人,则应对因他们在退出之前所引起或产生的所有
合伙企业债务,继续承担不可分割的无限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合伙业务营运中债务的处理与担当有所复杂之处,须在合伙之始即通过详尽明确的协议进行预先安排与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