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之下,
受贿者的自白具备一定程度的
证据效力,然而,资金来源证据的匮乏可能对案情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构成受贿罪的要素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本人的招认,更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其它相关证据以构成证据链条。
若仅凭借受贿者的供述缺少资金来源的证明,便可能触发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旨在探究资金流逝的具体路径、受贿行为发生的详细情形以及相关
见证人的证词之类。
除此之外,还要审慎评估受贿者供述的稳定性、一致性以及其是否存在反口的可能。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官们常会运用多种侦查方法来
搜集证据。
若在最后阶段仍旧无法获取充足的资金来源证据,对于判定受贿罪行将会更为慎重,甚至可能会对受贿数额及
判刑的结果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