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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2. 未经合法授权肆意地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三吨及以上的行为。
3. 排放、倾倒以及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有害物质,其浓度超出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及以上的行为。
4. 通过隐蔽的管道、渗透井、渗透坑、裂隙、溶洞以及灌注等规避监管措施的方式来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5. 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而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会随着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发生变动。
最新修订: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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