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交相应的
担保,以确保
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是现金担保,申请人需出示稳
定金额的现金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来
保证诉讼执行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实物担保,涵盖房产、汽车等具备明确市场估值且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
最后是保函担保,即由保险公司、
担保公司等机构开具的保函,其担保额度原则上应等同于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
这些担保方式的设立,旨在防范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力,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
经济损失。
如因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须以所提供的担保财产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担保的具体形式及金额大小,将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由法庭作出恰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