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势之下,法院通常会运用诸多多样化的手法来履行向
当事人传达
传票的职责。众所周知的包括公告送达方式,即把传票内容在法院公告墙、受送达人原本居住地点进行公开张贴,或者是通过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等载体上进行公告宣传,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均视作视为有效的送达。倘若以上述的几种方法都没能成功达到预期,则亦可考虑采用电子化的手段来完成传票传递任务,例如透过短消息平台、电子邮寄服务等等途径。当被告人蓄意逃避接收传票,以致于
诉讼程序无法如常展开时,法院实践中常常依据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理的决定。然而,需注意到的是,
缺席判决通常对被告人带来不小的影响,因为在此类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就丧失了在法庭现场进行辩护与证明自己主张的机会。总而言之,法院将会尽可能地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尊重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