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经营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之中,股份持有者通常仅须依据其自愿缴纳且被认定的
出资总额来承担针对
公司债务的
有限责任。
换言之,只要股份持有者已经足额支付自己承诺的出资额度,他们就不需要再对公司的
债务负责,且原则上不应负有个人清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例如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存在非法
抽逃出资等不当行为时,那么该股东将需在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倘若股东利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便利进行舞弊活动,逃避债务以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权益,则他们应为
公司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在常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特殊情况下,他们的责任可能会超出有限责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