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涵盖四类群体:1. 经由国家任命和选拔的用于执行公共职务的
公职人员。
这类人士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服务并承担一定公务职责的人员;2.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
他们的职责同样涉及公务性质的事务;3. 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身份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所从事的公务性质的工作并未改变;4. 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例如,接受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判定某个人是否具备成为
贪污罪主体的资格,关键在于他/她是否在“从事公务”。
这里的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机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