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为
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有关人士。
关于
临时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未有统一定论。
若该临时工所承担的职能涉及到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经营,并且在此过程中
滥用职权、私自侵吞公款,那么便存在构成贪污罪的可能性。
然而,鉴于临时工通常仅作为普通
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并不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等特定职权,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下不会被视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因素在于,相关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及权力是否已达到成立贪污罪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