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问题,二者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性。
首先,
追诉时效中断现象,即在追诉时效期间之内,由于特定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先前所经过的时效阶段全部失效,等到该法定事由消除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设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
举例来说,若是嫌犯再次实施了新的
犯罪行为,或者在被公安机关
立案调查或指控并逃脱
诉讼过程中。
相反地,
追诉时效延长则是在追诉时效期间内,由于特定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得对于
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再受到
追诉期限的限制。
例如,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正式立案进行侦查,或者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事例之后,犯罪分子仍然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此外,如果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能依法立案处理的话,也属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范畴。
总的来说,追诉时效的中断意味着时效的重新计算,而延长则是不受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