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利请求与律师进行会面交流,而并非仅仅局限于看守所。
看守所的主要职能在于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羁押监管,以确保
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对于
辩护人探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需求,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自
侦查机关对其实施首次讯问或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若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请较大的律师服务,看守所应及时将其意愿传达至相关机构。
然而,不应将看守所有权主动提出
律师会见申请视为理所当然,此举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