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例中的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律师的会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 若事例与国家机密相关,那么在
侦查阶段,
律师会见必须获得
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实行。
2.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
犯罪的事例,在其侦查期间,律师访问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时,必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明确许可。
另一方面,如果事例正处在某些特殊的侦查阶段,例如侦查机关判断律师的会见行动可能会妨碍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提出了不宜会见的意见,同时还得到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那么此时也可能会对律师的会见权进行相应的限制。
然而,这种限制应该是建立在法定的理由之上,并遵循严谨的程序规定,同时,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时限也不能过于长久,这样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的正常执业权利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