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般的
刑事诉讼方式,通常情况下,
律师费用将由委托并聘用律师的
当事人自身负责支付。
但是,对于特定情境下出现的特殊现象,比如在所谓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被牵涉进事例的受害者因为被告的
违法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
经济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胜诉的一方有可能会向
败诉的另一方提出要求,让他们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律师服务费用。
不过,这一点需要综合考量每宗事例各自的独特情形以及事例所在地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衡量。
然而,这里便需要特别指出,所谓的“侵占罪”属于自我
起诉的事务类型,若被上述的权益受侵害者自行发起指控,那么律师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应由他们自己来承担。
总的来说,在上海市静安区或者任何其他地方,有关于侵占罪这类事例的律师服务费用承担问题,并不是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硬性规定可以遵循,而是应该根据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