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属于一种强制性手段。
在我国深圳地域,公安机关若认为
被拘留者有必要实施
逮捕,则应在其
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负责审批逮捕事宜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议请求。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期限可适当延长,上限为四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值得关注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后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时间可能会因为事例的复杂程度及特殊情况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