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诈骗罪类事例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如作出无罪辩护,无疑会对最后所确定的
刑罚结果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不认罪行为必定会导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
实际上,被告人的不认罪表现往往被视为其悔过自新的意愿不足,因此,法官在进行
量刑决策时,会将此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的最终依据,始终是
证据的真实性与充足性。
只要证据确凿无误,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
犯罪行为,那么即使他/她坚持否认自己的罪行,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如果被告人确实蒙受了不白之冤或者对事例事实持有合理的异议而选择不认罪,那么仅仅因为其不认罪便加重其刑罚显然是不公正的。
总而言之,
犯罪事实的真相及其相关证据的充分与否,才是决定判决结果的核心要素。
尽管被告人的不认罪行为可能会对法官的裁决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它并不是决定刑罚轻重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