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尚未取得完备的“五证”的前提条件下,是不能准许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展开的。
这里所说的“五证”其具体内容包括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这五个重要环节。
如果开发商未能满足上述所有证件的齐全性便擅自开始进行建设工作,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将被视为
非法行为,并会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制止,甚至可能面临罚款等严重的
处罚措施。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接受项目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建设方是否已齐备上述证件,否则很有可能致使
施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遭到质疑,从而影响到
承包商自身的依法权益。
总的来看,在未获得完备“五证”的前提下进行项目建设,其风险因素众多且涉及法律层面,因此是绝对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