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看守所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时,通常会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将此事项同时通知到事例的
侦查机关。
这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以及相关权益得到合理平衡。
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假如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拥有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并携带了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必要材料,申请会见被关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那么看守所必须尽快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个小时。
与此同时,看守所也会向侦查机关通知此次会见事宜,而侦查机关则可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需求,决定是否派遣人员出席。
然而需要重视的是,在某些特殊事例或遇到特殊情形时,看守所以通知的对象或许会发生变化,至于通知的方式亦有可能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