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借款凭据(即“
借条”)所涉及之
诉讼时效,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其期限被明文规定为三年。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关于此三年期限的生效日期,在实务操作中具有明确且严格的限定条件。
首先,倘若借条内已明确标注了款项的偿还日期,那么自该偿还日期届满之日起,诉讼时效便正式开始计算。
其次,若借条上并未注明任何关于偿还期限的信息,那么此时诉讼时效将根据
债权人提出合法
诉讼权力的具体日期来展开计算,且在此过程中所历经的最长时间,也不可超出总共二十年的界限范围。
在这三年的
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债权人曾经以各种方式,如书信、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向
债务人正式提出过索偿要求,亦或是得到债务人明确表示愿意执行
债务的承诺,都将会导致诉讼时效产生暂时性的中止,并且自中止以及所有与此相关的
诉讼程序结束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期间将得以重新开始进行计算。
总体而言,借款凭据的实效性问题相对较为复杂,必须结合具体事例具体分析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