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经济犯罪调查阶段,具体的工作周期往往难以确知,主要由多个方面的条件所影响,如案情高低起伏、获取
证据的艰难程度等等。
按照一般的标准来看,如发生在
犯罪嫌疑人身心控制下的
逮捕行为之后,侦查和
拘留的时间限制都不得超出两个月的范围。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错综复杂、期限已到却无法完成的事例,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
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但需注意,如果是发生在交通条件极其恶劣的偏远地区的高难度复杂事例、大型
犯罪集团事例、流动作案的高难度复杂事例,或是
犯罪活动涉及范围广泛且获取证据困难的复杂事例,若符合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批程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至四个月。
同样地,假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决至少10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在满足期限要求并仍未能
侦查终结的情况下,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策,还可以再将期限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