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诈骗
犯罪的事例当中,虽然在
立案之前返还给受害者的财产金额往往会对确定诈骗罪行的总体规模产生一定影响,然而在大多数场合下,此类返还金额仍然需要综合考虑并包含进诈骗总金额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
诈骗金额特指实施诈骗之
行为人通过各种
欺诈手法所试图攫取的经济利益数量。
即便在公安局立案之前,行为人已经将部分或者全部
赃款交付还给受害者,那么他们的诈骗
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已经完成,并且符合了
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
然而,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偿还受害者的损失,那么这一情节将会在
量刑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考量,成为减轻
刑罚的重要依据。
举例来说,假如诈骗金额相当庞大,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行为人已经归还了其中的大部分,那么在量刑阶段,法院有可能会适当减轻对他的惩罚力度。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无论行为人是否归还了赃款,其诈骗金额都应当被视为最初诈骗意图所指向的那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