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予以完成。
而在鉴定流程中,如果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鉴定材料,则从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开始重新计算相应的期限。
然而如若鉴定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鉴定所需的时限亦可适度延长,不过总体上延长的时间不应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根据相关规定,由各地区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开展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而对于再次鉴定工作,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当然,具体的鉴定结果公布时间可能会因为各地实际情况及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而略有差异。